师:同学们,今天我们学习八年级下册统编版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自由平等的真谛》。自由与平等一直是人类的追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它们是社会层面的两个价值追求。现在,我们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讨论,先看看今天的学习目标。

  第一,知道自由在法治意义上的内涵,理解自由是有限制的、相对的,明确法治与自由的相互关系。

  第二,知道平等在法治意义上的内涵,掌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

  第三,从法律视角认识自由与平等的真谛,增强平等意识和珍视自由的意识,树立自由平等的理念。

  那么,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平等?我们该如何理解自由平等的真谛?本节课我们就来一起学习。首先学习第一幕:无法治不自由。我们先来欣赏一首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著名短诗《自由与爱情》。

  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师:古今中外有很多诗词描绘自由,如唐代李煜曾说“花满渚,酒满瓯,万顷波中得自由”;近代宁调元曾说“十年前事一樽酒,也逐欧风唱自由”;现代毛泽东曾说“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为什么古今中外人们一直在歌颂自由、赞扬自由呢?那是因为我们都对自由有无限向往。我们渴望在广阔的天地里充分自由地行动,渴望摆脱不合理的束缚和限制,自由地施展才能,渴望不受他人奴役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拥有自由对个人和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拥有自由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可以充分自由地行动和施展才能,实现个人的理想和价值。拥有自由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让每个人的创造力和生命的潜能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同学们,你所理解的自由是什么?围绕这个话题,大家展开讨论吧。

  生1: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生2:自由应该是完全由自己做主,但现实生活中怎么有那么多规矩和限制呢?

  师:你赞同他们的观点吗?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第一个观点是错误的,自由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因此自由也不是完全由自己做主。现实生活中必要的规矩和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如车辆有了红绿灯的限制,才能安全地通行。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那么,什么是自由?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现实世界自由受法律约束,那么在网络世界里就可以不受约束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个视频,讨论为什么“蜡笔小球”受到处罚。

  (播放视频)

  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近年来,网络上时有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今年2月19号,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的账号“蜡笔小球”先后发布了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迅速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网名“蜡笔小球”)依法批准逮捕。2月20号,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号,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南京市检察机关表示,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为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为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蜡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没有正确行使自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请听以下报道。

  (播放报道)

  师:2022年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烈士用生命鲜血捍卫人民、祖国的安全,他们的荣誉、名誉绝不能诋毁。“英雄言论滋敌,情理法难容”,自以为言论标新立异,实则逾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红线,损害英雄形象,伤害民族情感,毒害爱国之心,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诋毁英雄就是与祖国对立,与人民为敌。法院公正判决切实维护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宣誓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蜡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世界,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无法治,不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治又标定了自由的界限,所以说法治与自由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能享自由。和自由一样,平等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下面我们学习第二幕:法眼看平等。从古至今,平等是人类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国际和外交会议中,圆桌会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形式。圆桌会议在席位上不分尊卑主次,与会者围圆桌而坐,都以平等的身份参加会议,体现了平等原则和协商精神。现实生活中还有哪些体现平等的事例呢?请大家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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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级下册道德与法制 第4单元 自由平等的真谛 逐字稿-5,199字 第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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