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高二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第一单元第四课第二框《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前面我们已经学习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知识,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在上一节的学习中,我们也知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韩非子认为,“去甚去泰,身乃无害”,行为不过度才不会危及己身。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或者避免侵权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无论民事义务还是民法基本准则,其实都是对民事权利作出的限制,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划定了界限。行使民事权利要注意的界限,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在本节课中,我们将通过生活实例,学习了解法律对名誉权、著作权、不动产所有权等权利的限制规定,理解确定权利界限、防止权力滥用的意义。民事权利的界限,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这里的正当界限,是指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从的诚信原则,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民法典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也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第7条、第8条和第132条。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生活实例,学习法律对名誉权、著作权和不动产所有权限制的规定。在学习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第一课和第二课中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著作权属于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同学们阅读课本35页的“探究与分享”。林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店铺,并通过了实名认证。袁某通过网络在该店铺订购了一条某品牌的裤子。收到货品后,袁某发现货品与网页宣传不符,就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予差评。之后,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袁某又追加评论,谈了自身感受。林某对此大为不满,向人民法院起诉袁某侵害名誉权。

  师:你在网购时给过差评吗?你认为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同学们在网购时给过卖家差评吗?给了差评后是否被卖家纠缠甚至威胁呢?从生活经验出发,不难理解买家正常评价卖家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正常合理的评价是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同学们请看,这就是民法典对民事主体行使名誉权所做的限制,相关内容在课本35页。民法典对名誉权的限制表现在,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原因在于,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我们可以据此判断,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袁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客观事实对购买的商品作出评价,没有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故意,因此,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袁某在评价时对卖家进行谩骂、攻击或者发布不实的图文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已经不言自明。我们可能在新闻中看到过,有些人专门对卖家的产品给出差评,借此打压竞争对手,或者以此牟利。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一定要合理合法。除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法律还规定了对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的限制,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在课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具体要求。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思考课本36页的“探究与分享”。在作业中引用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APP,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歌曲MP3,下载到自己手机上;四中学语文教科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以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相信很多同学在写作业,特别是写作文的时候,都引用过别人的文章。而语文教科书中更是收录了很多作家的文章。类似这样的行为应该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出于我们学习或者教学的需要,如果不能引用,那么我们的学习或教学活动将很难开展。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这是《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几种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称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著作权法》第25条中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这种情形就是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要求作品必须是权利人未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根据以上《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第四种行为中,如果作者没有声明不许使用,教材编写组按规定支付了报酬,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属于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第二种行为是否侵权要看该软件在出售时的合同规定。有的软件是免费的,有的软件在我们购买时就规定可以使用在多台计算机上,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拷贝软件到自己的电脑上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软件的购买合同中规定只能使用在一台计算机上,则该行为构成侵权。对第三种行为是否侵权也要具体分析。如果从正规网站上下载歌曲,且不向公众传播,就不构成侵权,否则就构成侵权。法律对著作权既有保护,也有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需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是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

>> 点击阅读全文
《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 第1单元 4.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逐字稿-4,986字 第5版》.docx
将本文下载保存,方便收藏和打印
导出文档